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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脱硫脱硝用煤质颗粒活性炭(以下简称活性焦)的分类、要求、检验规则、检验方法、标
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脱除工业尾气、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活性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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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6678—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
GB/T 7702.1—1997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水分的测定
GB/T 7702.9—2008 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着火点的测定
GB/T 30202.1—2013 脱硫脱硝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第1部分:堆积密度
GB/T 30202.2—2013 脱硫脱硝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第2部分:粒度
GB/T 30202.3—2013 脱硫脱硝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
第3部分:耐磨强度、耐压强度
GB/T 30202.4—2013 脱硫脱硝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第4部分:脱硫值
GB/T 30202.5—2013 脱硫脱硝用煤质颗粒活性炭试验方法 第5部分:脱硝率
按产品颗粒尺寸分为A 型、B 型,见表1。
表 1 技术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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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2 mm~5.6 m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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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6 mm~1.4 m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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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 mm~3.15 m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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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30201—2013
表 1 (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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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色、灰色的圆柱状或其他规则状颗粒。
活性焦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;
b) 正式生产后,如材料、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;
c) 停产一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;
d) 正常生产中每年检验一次;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
检验项目见表2。
GB/T 30201—2013
表 2 检验项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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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2.3.1 组批规则
在同一制造厂,同样生产条件下制造的产品组批。
5.2.3.2 批量
每批质量不超过50 t。
5.2.4.1 抽样方案
产品采样单元按GB/T 6678—2003 中7.6.1的规定。
5.2.4.2 抽样方法
抽取样品应选择在包装料斗、包装封口前或打开包装取样。
5.2.4.3 样品要求
5.2.4.3.1 每包装单元取样不少于两点,每点取样量应不少于500 g,
可根据包装件数调整取样量。将
抽取的样品混合均匀,缩分成两份,每份不少于10 kg。
5.2.4.3.2
样品应密封保存,分别贴上标签,注明制造厂名、产品名称、型号、批号和抽样日期。
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,重新从双倍量的包装单元中取样进行复检,复检结
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,否则,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。
产品应由制造厂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。制造厂应保证出厂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,每批出厂的产品
GB/T 30201—2013
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。
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。
每批质量不超过100 t。
5.3.4.1 抽样方案
产品采样单元按 GB/T 6678—2003 中7.6.1的规定。
5.3.4.2 抽样方法
5.2.4.2 的规定。
5.3.4.3 样品要求
5.3.4.3.1 每包装单元取样不少于两点,每点取样量应不少于500 g,
可根据包装件数调整取样量。将
抽取的样品混合均匀,缩分成两份,每份不少于5 kg。
5.3.4.3.2
样品应密封保存,分别贴上标签,注明制造厂名、产品名称、型号、批号和抽样日期,
一份用于 检测,另一份留存备检。
按5.2.5的规定。
目测。
按 GB/T 7702.1—1997 的规定。
按 GB/T 30202.1—2013 的规定。
按GB/T 30202.2—2013 的规定。
按GB/T 30202.3—2013 的规定。
按GB/T 30202.3—2013 的规定。
style="width:3.1067in" />GB/T 30201—2013
将样品破碎至1.4 mm~3.15 mm,按 GB/T 7702.9—2008的规定。
按GB/T 30202.4—2013 的规定。
按GB/T 30202.5—2013 的规定。
产品外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,应标明产品名称、型号、批号、等级、净重、制造厂名、生产日期和
执行标准。
用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或内部喷塑的包装袋包装,包装应完整,无破损,每个包装件净重为25
kg、
应严格防潮,不得与其他化工产品混装。
7.4.1 仓库应保持清洁干燥,严防雨水浸入。
7.4.2
保管存放时,包装件分批堆放,下衬垫板或托盘,并与其他化工产品隔离存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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